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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中国会举行第二次定期商业学习交流会①
2016年4月19日,北海道中国会工商委员会担当的第二次定期商业学习交流会在札幌市内宾馆餐厅里举行。36名热衷于中日经济交流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北海道中国会会员参加了学习交流会。
北海道中国会组织副委员长儿岛大辉主持了学习交流会。北海道中国会代表,CIE株式会社田义之社長代表主办者,介绍了北海道中国会的宗旨和活动内容。在北海道的华人华侨及中日友好人士组成的北海道中国会,成立二年半,会员有220余人,华人华侨,留学生,日本友好人士各有1/3。在加强中日民间文化、经济交流的同时,开展对留学生的支援活动。在民间,发挥华人华侨的优势,为北海道的中日友好和北海道的发展做一些实事。欢迎大家一起到北海道大家庭来,共同享用拥有各种人才的北海道中国会的资源。
定期商业学习交流会第一部由北海道中国会副代表,白综合法律事务所代表社员、白诺贝律师的【和中国企业交易之前应该预先知道的事情~合同作成时的注意点~】的演讲。
讲师白诺贝律师,中国上海出身,小学时随父母留学日本来日,2004年3月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系毕业,2006年3月东京大学法律系大学院毕业,2008年12月获取律师资格,在TAKASAKI律师事务所工作,2013年2月~7月复旦大学法学院留学(高级进修生),2013年8月~9月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进修,2013年11月白综合律师事务所独立开业,2014年10月就任北海道家务调停官(非专职法官),是札幌有名的青年律师。
擅长中文、日语、英文的白诺贝律师,开业以来,顾客多半是日本的中小企业经营者,近几年与中国相关的业务不断增加,有时半天在用中文工作。因工作繁忙,自己喜爱的马拉松和高尔夫及北海道中国会的活动也很少参加。
白诺贝律师以问答形式为中小企业经营者作了精彩的涉外交易法律基础知识演讲。白诺贝律师指出,与中国企业交涉,不仅仅是语言的问题,很多交易的问题来自于双方利用律师的不同意识。中国企业事先与律师相谈比日本企业要多。在问及交易时要不要先签合同之事,作为法律专家,【需要】是不容置疑的回答。为了节省成本,可以把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分开使用。
合同最好自己作成,不要因为麻烦而随意接受对方作成的合同。自己公司作成的定型合同在交涉过程中有优势。但是,对对方的变更请求应能良好对应。关于对方的合同里的「先收后支」问题,在外贸公司间较多出现。销售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存在将到手商品转卖后支付商品货款,这样会有双重风险(不支付和不让支付),应尽可能避免。
关于担保问题,中国的人和物的担保与日本相同。在签大合同时,建议附带让银行履约的保证书。合同的適用法律不一定是以日本法律都有利。不能否定双方对本国法律有安心感(预测可能性)。但是最后处理案件时,会有在纠纷地解决因采用适用法律不同而提出的折中方案。或者必须按中国法执行的合同。关于管辖选择也还是不一定是选日本的都有利。要分析和考虑在哪边诉讼的可能性高。如果是诉讼中国企业, 管辖选日本审判也没有意义。另外在中国,能选大城市法院就不要在地方的法院诉讼。中国地缘辽阔,如果选择地方,调查、出庭等的律师费用都会成为额外经济负担。实际案例使用调停(仲裁)的比较多。
在遇上两国文字作成的合同时,以哪一国语言的合同为标准时,白诺贝律师建议选择自己容易读懂的为好。有专业翻译的合同当然选哪样都行。还要考虑非中文不行的合同的存在。另外关于罢工一事,在中国有时会有罢工出现。中国和日本的法律对罢工所造成的影响和责任负担判断不同。如果日本是买方,合同里的罢工一项可以删除。
对于检品时也没找到的瑕疵怎样做才好的问题,白诺贝律师解释说,作为隐藏的瑕疵,责任追究是可能的(合同法169条)。日本的交易一般时效为5年,中国的法律没有具体期间限制,不过按实例裁判来看时效常常被解释为2年。
在中国也有所有权保留(合同法法134条)。因为被善意转卖到第三者而不能回收货款时, 所有权保留也没有约束效果,所以所有权保留不是万能的。作为自我防卫策略,所有权保留是防止恶意转卖第三者的方法。应该留心危险负担的迁移时期。还有关于期限利益丧失应该注意的是在日本能自由设定,但是在中国有20%规则(有承担20%的义务)的存在(联合同法167条)。在违约金条款应该注意的是,在日本,作为原则,法院不能增减。而在中国,有可能被法院裁定调整(合同法114条)。同样在预付金的问题上,日本可以自由能设定预付金金额。在中国,这一项目也有20%规则。根据合同的不同,也有由于外币限制可以不付预付金的事。
最后关于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法定解除理由(合同法94条)和自由地制定合同解除理由。建议删除空头支票。对通知方法的规定必要性,白诺贝律师指出,速度感是商业的关键。合同明文规定传真和电子邮件也是有效的通知方法。在证明通知到达的办法上要下功夫。比如在电子邮件里付带一个轻松可以回答的问题,对方回答后可以证明同时发送的文件已经到达。
在签名盖章方面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者只需1人。遇上授权代表时,必须寻求提交授权书。在中国没有印章证明制度。为了防止事后漏页或伪造合同,别忘记每页的骑缝印。「最后且完全的同意」是指有在谈判经过被交换的文件和会话都有效力的情况用语。应该作为合同宗旨添上限定同意内容。
结束演讲前,白诺贝律师说,如果使用审判和调停的时侯,当事者就要认识已经输了。通信管理和合同作成是谈判最大的防御策略。中小企业在首次进行外贸时,尽可能考虑到在即使交易失败也不影响公司整体经营的范围内进行。
白诺贝律师仔细有条的法律演讲,让与会者不停的点头称道。防患于未然,在创业时,在对外扩张时,合同是经营者的好帮手。
北海道中国会组织副委员长儿岛大辉主持了学习交流会。北海道中国会代表,CIE株式会社田义之社長代表主办者,介绍了北海道中国会的宗旨和活动内容。在北海道的华人华侨及中日友好人士组成的北海道中国会,成立二年半,会员有220余人,华人华侨,留学生,日本友好人士各有1/3。在加强中日民间文化、经济交流的同时,开展对留学生的支援活动。在民间,发挥华人华侨的优势,为北海道的中日友好和北海道的发展做一些实事。欢迎大家一起到北海道大家庭来,共同享用拥有各种人才的北海道中国会的资源。
定期商业学习交流会第一部由北海道中国会副代表,白综合法律事务所代表社员、白诺贝律师的【和中国企业交易之前应该预先知道的事情~合同作成时的注意点~】的演讲。
讲师白诺贝律师,中国上海出身,小学时随父母留学日本来日,2004年3月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系毕业,2006年3月东京大学法律系大学院毕业,2008年12月获取律师资格,在TAKASAKI律师事务所工作,2013年2月~7月复旦大学法学院留学(高级进修生),2013年8月~9月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进修,2013年11月白综合律师事务所独立开业,2014年10月就任北海道家务调停官(非专职法官),是札幌有名的青年律师。
擅长中文、日语、英文的白诺贝律师,开业以来,顾客多半是日本的中小企业经营者,近几年与中国相关的业务不断增加,有时半天在用中文工作。因工作繁忙,自己喜爱的马拉松和高尔夫及北海道中国会的活动也很少参加。
白诺贝律师以问答形式为中小企业经营者作了精彩的涉外交易法律基础知识演讲。白诺贝律师指出,与中国企业交涉,不仅仅是语言的问题,很多交易的问题来自于双方利用律师的不同意识。中国企业事先与律师相谈比日本企业要多。在问及交易时要不要先签合同之事,作为法律专家,【需要】是不容置疑的回答。为了节省成本,可以把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分开使用。
合同最好自己作成,不要因为麻烦而随意接受对方作成的合同。自己公司作成的定型合同在交涉过程中有优势。但是,对对方的变更请求应能良好对应。关于对方的合同里的「先收后支」问题,在外贸公司间较多出现。销售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存在将到手商品转卖后支付商品货款,这样会有双重风险(不支付和不让支付),应尽可能避免。
关于担保问题,中国的人和物的担保与日本相同。在签大合同时,建议附带让银行履约的保证书。合同的適用法律不一定是以日本法律都有利。不能否定双方对本国法律有安心感(预测可能性)。但是最后处理案件时,会有在纠纷地解决因采用适用法律不同而提出的折中方案。或者必须按中国法执行的合同。关于管辖选择也还是不一定是选日本的都有利。要分析和考虑在哪边诉讼的可能性高。如果是诉讼中国企业, 管辖选日本审判也没有意义。另外在中国,能选大城市法院就不要在地方的法院诉讼。中国地缘辽阔,如果选择地方,调查、出庭等的律师费用都会成为额外经济负担。实际案例使用调停(仲裁)的比较多。
在遇上两国文字作成的合同时,以哪一国语言的合同为标准时,白诺贝律师建议选择自己容易读懂的为好。有专业翻译的合同当然选哪样都行。还要考虑非中文不行的合同的存在。另外关于罢工一事,在中国有时会有罢工出现。中国和日本的法律对罢工所造成的影响和责任负担判断不同。如果日本是买方,合同里的罢工一项可以删除。
对于检品时也没找到的瑕疵怎样做才好的问题,白诺贝律师解释说,作为隐藏的瑕疵,责任追究是可能的(合同法169条)。日本的交易一般时效为5年,中国的法律没有具体期间限制,不过按实例裁判来看时效常常被解释为2年。
在中国也有所有权保留(合同法法134条)。因为被善意转卖到第三者而不能回收货款时, 所有权保留也没有约束效果,所以所有权保留不是万能的。作为自我防卫策略,所有权保留是防止恶意转卖第三者的方法。应该留心危险负担的迁移时期。还有关于期限利益丧失应该注意的是在日本能自由设定,但是在中国有20%规则(有承担20%的义务)的存在(联合同法167条)。在违约金条款应该注意的是,在日本,作为原则,法院不能增减。而在中国,有可能被法院裁定调整(合同法114条)。同样在预付金的问题上,日本可以自由能设定预付金金额。在中国,这一项目也有20%规则。根据合同的不同,也有由于外币限制可以不付预付金的事。
最后关于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法定解除理由(合同法94条)和自由地制定合同解除理由。建议删除空头支票。对通知方法的规定必要性,白诺贝律师指出,速度感是商业的关键。合同明文规定传真和电子邮件也是有效的通知方法。在证明通知到达的办法上要下功夫。比如在电子邮件里付带一个轻松可以回答的问题,对方回答后可以证明同时发送的文件已经到达。
在签名盖章方面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者只需1人。遇上授权代表时,必须寻求提交授权书。在中国没有印章证明制度。为了防止事后漏页或伪造合同,别忘记每页的骑缝印。「最后且完全的同意」是指有在谈判经过被交换的文件和会话都有效力的情况用语。应该作为合同宗旨添上限定同意内容。
结束演讲前,白诺贝律师说,如果使用审判和调停的时侯,当事者就要认识已经输了。通信管理和合同作成是谈判最大的防御策略。中小企业在首次进行外贸时,尽可能考虑到在即使交易失败也不影响公司整体经营的范围内进行。
白诺贝律师仔细有条的法律演讲,让与会者不停的点头称道。防患于未然,在创业时,在对外扩张时,合同是经营者的好帮手。